关于做好《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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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省部属在台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人才领〔201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国籍的人员,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钱江学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员(含培养期内)。
(二)市杰出人才、市终身拔尖人才、届内市拔尖人才、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市“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含培养期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申领程序
首次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申领人或者用人单位通过“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okjzv.com)下载《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填写后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审核
申领人或者用人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市直、省部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1、由用人单位审核盖章的《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
2、申领人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3、有效的身份证明;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5、在台州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健康状况证明;
8、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9、申领人及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4张。
其中,材料1提供一式3份,材料2至8原件和复印件各提供1份;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1至6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和第7、8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于每月5号前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到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和发证工作。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直接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申请表》里签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
(四)抄送备案
每季度初,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上季度《居住证》办理名单(包括主卡和副卡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可据此备案及时落实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三、《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居住证》原件,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续办申请。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补办。
因中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在本市撤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持有人应当及时将《居住证》交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发放《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方便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更好地服务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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